台湾同学会章程

2018年01月17日 10:34:00 来源: 台湾同学会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本会名称:台湾同学会,英文全称: Taiwan Schola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: TSA。

  第二条 本会性质:本会是由原在台湾就学并到国外留学后回大陆定居、工作,以及从台湾来大陆常住、工作的学者、专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 联谊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第三条 本会宗旨:高举爱国主义旗帜,团结广大会员和台湾专家学者及学生,促进海峡两岸科技、教育、文化等方面的交流,为统一祖国、振兴中华服务。

  第四条  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央统战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。

  第二章 任 务

 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

  (一) 发挥本会与台港澳及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,宣传政策、沟通情况、联络感情、增进共识,共同为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努力奋斗;

  (二) 发动会员,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,在各专业、学科领域内努力工作,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积极作出

  贡献;

  (三) 开展联谊活动,加强会员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沟通信息,交流经验;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会员排忧解难、提供服务;

  (四) 开展与台港澳及海外科技、教育、文化等方面的交流,组织相关考察和活动,增进了解,加强团结,促进合作;

  (五) 编辑出版会刊、通讯录。

  第三章 会 员

 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。本会成员包括会员和名誉会员。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

  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  (三)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。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
  (一) 经会员书面推荐;

  (二) 申请者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;

  (三) 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;

  (四) 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(五)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。
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
  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 执行本会决议;

  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  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  (四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第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少量名誉会员。名誉会员为荣誉性质,可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工作生活 6 个月以上的,会籍自动失去,失去会籍的日期从离境 6 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;会员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生活 6 个月4以上的会籍自动恢复,会籍恢复日期从回到境内 6 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(四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
  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八条 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  第十九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其他理事组成,秘书长参加理事会。
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聘请名誉会员;

  (二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  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
  (五) 制定工作计划、内部管理制度,并组织实施;

  (六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  (七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(八) 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聘任;

  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个别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。

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 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 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努力工作,在自己的专业、学科领域中有一定贡献,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;

 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(六)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二十五条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批准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 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,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 协调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 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(四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五)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;

  (六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,其职责是:办理日常事务性工作,开展各种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,完成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交办的任务。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(一) 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;

  (二) 政府资助;

  (三) 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  (四) 利息;

  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委托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财务部门代为管理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三十三条 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、审计机关的监督。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 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三十六条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第八章 附 则

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1 月 23 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[责任编辑:刘畅]